河北法制报:定罪与量刑并重 确保量刑公开公正
新修订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7月1日起全面实施。作为刑事审判的重大改革,量刑规范化将极大改变传统量刑方法和思维习惯。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刑三庭庭长柴建国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有关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柴建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的审判权力。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个罪的法定刑幅度较大,而且量刑情节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量刑规范化,就是要解决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和量刑情节没有量化标准的问题,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理念,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公正。
量刑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有些案件,由于当事人不清楚量刑的过程,不明白、不理解判决的理由,由此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仅规范了量刑活动和自由裁量行为,同时增强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对于有效接受外界监督,抵御量刑活动的各种干预,提高裁判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柴建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程序上,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检察员)、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认真听取。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记者:哪些案件适用量刑规范化?
柴建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细则,这次实施的案件范围,是经过多年试点、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细则规范的范围。
记者: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有哪些较大修改?
柴建国: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量刑规范化所依据的主要文本,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细则均做了较大修改。主要是根据几年来的试点、试行情况,对总则部分,在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中,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在细则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并罚后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并罚后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二是在缓刑这一条文中,明确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胁从犯等量刑情节适用的规定和表述更加科学、合理。
新的实施细则限定了一些常见量刑情节增减刑罚量。原实施细则仅仅是采取百分比的方法来调节基准刑,基准刑高的,减少或者增加的刑罚量就大;基准刑低的,减少或者增加的刑罚量就小,体现宽严相济原则不够充分,从而导致实践中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由于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而减少较多的刑罚量,造成量刑偏轻;而有的罪行较轻,但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由于基准刑较低,即使从重比例较大,但增加的刑罚量也不大,量刑重不上去,体现不了从重处罚的效果。
为克服百分比调节方法存在的弊端,新的实施细则对于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累犯等常见量刑情节,既规定了可以减少或增加刑罚量的比例幅度,又对增减的刑罚量进行了限定。例如,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应高于五年、低于三个月”等。
根据最高法院、河北高院关于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抢夺罪做出的新的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对部分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进行了修改;根据“两院三部”在去年联合下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强奸、非法拘禁、抢劫、抢夺、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造成伤害后果的,根据伤情、残疾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方面均进行了相应细化。
记者:量刑规范化改革会遇到哪些困难和问题?
柴建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与其他改革一样,遇到一些阻力或不同看法,也是符合发展规律的。广大刑事法官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勇于接受这一新生事物。改革既然已经正式实施,就要严格执行,各地不准搞变通,但可以根据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实际,充分行使法定的自由裁量权。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2014年07月17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