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透法律是依法治会前提——对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中一些问题的认识
05.09.2017 14:38
本文来源: 红十字会
5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正式施行。红十字会法的修订是完善法律规范的需要,是适应新的形势保障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红十字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是进一步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接轨的需要。下面,我就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中一些问题谈几点认识。 红十字会法的三大特点 红十字会法有着许多特点,最主要的有三个方面。 与国际接轨。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重要成员,而且是国际联合会副主席成员。中国政府是日内瓦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参加国。红十字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是红十字会开展活动的根本准则。 授权性条款多。红十字会法立法、修法的宗旨之一是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工作,因此红十字会法中授权性条款比较多。其实,法定职责也是授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红十字会法第五条,给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授权是支持、资助、保障、监督红十字会工作。红十字会法给红十字会授权的条款多达十余条,如组织建设方面、工作和活动开展方面等。 执法主体多元。执法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其执法职权是由法律赋予的。按照我国法律体制,社会团体法一般不明确执法主体,条款涉及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应执行。红十字会法调整的是红十字运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红十字会工作的相关行为,红十字会当然是执法主体。但是,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中,必然需要政府为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条件提供保障,需要规范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红十字事业中的行政行为。所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是红十字会法的执法主体,这是红十字会法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可以说,上述部分授权条款,同时也是应尽的义务。红十字会作为执法主体,除了认真执行落实上述授权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切实履行红十字会法规定的义务;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很明确。 政府和红十字会两个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政府支持、监督红十字会或委托有关事宜;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服务,完成政府委托的工作。红十字会是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又必须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人道救助与维护尊严同行 人的生命与健康是自然属性,人的尊严是社会属性。红十字会法第一章第一条加上“维护人的尊严”,使红十字会的宗旨更完整,这也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宗旨的重要内容。 尊严指权利和人格被尊重,弱势群体同样有人格、尊严和隐私,人道救助不是施舍,红十字会有责任和义务在救助募捐宣传和实施救助中尊重受助者的人格,保护他们的隐私。在救助活动中对受助者要平等、平视,这是一种认同、一种融合、一种尊重。要减少一对一的恩情救助,提倡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救助。要帮助受助者增加造血功能、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要妥善处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与保护受助者隐私的关系。 监事会的建立和运作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又具有决策职能,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设立监事会,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 设立监事会,必须自上而下明确并解决几个问题: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人数及构成;正副监事长特别是驻会的常务副监事长的职级;监事会候选人产生的原则:是全部由红十字会与有关部门及人士协商(按干部管理权限有的需报组织部同意)产生,还是其中几个名额必须由有关部门指定人选。此外,还应解决编制、经费保障以及工作职责和规范等问题。 要切实发挥监事会特别是专职监事作用,既要赋权和制度保证,又要对监事会特别是专职监事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要通过学习培训提高监事的责任心和能力水平,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和完善监督工作。 职责与宗旨及原则的关系 红十字会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确定了红十字会9项职责。其中,第七和第九项职责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但各有一个界定词,即依照“基本原则”和“与其职责相关”。 第七项职责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委托红十字会的事宜应符合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二是红十字会在完成政府委托事宜的过程中也必须按照基本原则行事。 第九项规定“与其职责相关”中的“职责”,不仅是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前8项职责,还包括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使命和宗旨。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三条对各国红会的有关职责任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我认为,与这些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服务工作都可以开展。红十字会不仅要积极协助政府已经开展或者准备开展的人道工作,而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主动拓展人道工作领域。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1965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十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 1991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代表会议对《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进行修改,主要目的之一是,在对标志尊重的条件下,使各国红会拓宽收入来源,使之多样化。 1996年,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标明性使用进行了规定。 1997年,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红十字会法第四章第十四条,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也作了相关规定。 因此,在宣传、筹资等活动中使用红十字标志时,要严格遵循以上相关规定。 红十字会募捐要遵守慈善法 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不仅要遵循红十字会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慈善法有关规定。这不是限制或制约,而是保护并且有利。 红十字会在开展社会募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民政部门应依法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是备案而不是审批,可以采用慈善法规定的各种募捐方式;互联网募捐要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可同时可在红十字会网站发布。 民政部公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规定,募捐平台要开通在线募捐支付功能并提供技术保障,捐赠资金应直接进入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或安全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不应截留或代为接受捐赠资金。 红十字工作的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法律责任的三个条款分别明确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表面上看,红十字工作的法律风险增加,但这实质上是维护红十字会形象声誉、加强公信力建设所必须。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法律责任意识、绷紧法律风险这根弦。特别是在财产管理使用、募捐工作开展、募捐款物管理使用监督、为捐赠者服务和公开透明等方面必须严格执法、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这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更是红十字会的性质、宗旨和基本原则的要求,是红十字工作者应有的基本素质。 (作者系江苏省红十字会原党组书记、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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