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破解乡村环境脏乱差
□河北日报记者 刘常俭
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即将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程序,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各自职责,并强化了处罚的刚性。
乡村清洁亟须立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农村是重中之重,环境是突出短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通过实施“百乡千村”行动计划、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等措施,我省农村环境有所改善,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过量使用农药、化肥所产生的污染,严重危害水体和土壤环境安全;各类农作物秸秆随意焚烧和弃置,以及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给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带来较大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有效处理,脏乱差现象十分严重。
周英表示,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缺乏法律保障,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农村发展需要。环境立法滞后于农村城镇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根据绿色发展新理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法规势在必行。
政府职责更加明晰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涉及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多个部门,为防止出现“九龙治水水不治”的局面,条例草案二审稿细化了各级政府的职责。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庄规划建设负责,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供水设施等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应当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应当推进乡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强化村委会“一线卫士”作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环境保护治理中要发挥好“一线卫士”作用。针对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村委会的作用不够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条关于村委会职责的内容。
草案要求,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方面的村规民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应当建立日常环境保洁制度,保证村容村貌、清洁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在规划与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督促其承担清洁责任。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督促村民开展对自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和农田清洁的工作。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洁。村民委员会可以雇用保洁员,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费。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村清洁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对没有完成清洁工作的村民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开展清洁活动的督促。
当前一些乡村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是一个突出问题,为此,草案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道路、沟渠的垃圾、粪堆、淤泥,保持乡村公共区域的整洁卫生。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的墙面完整、清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可以绘制文化墙、设置专门广告栏。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街道两旁、住宅庭院开展绿化,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村民应当加强对住宅庭院的清洁整治,保持干净卫生。
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村民是家园清洁的主体。为充分发挥村民在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二审稿为此增加了多条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村民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应当对原有旱厕进行无害化改造,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应当自觉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推进清洁厨房改造。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其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家园清洁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倾倒渣土、垃圾、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草、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新建旱厕,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进行畜禽养殖等。
法规刚性进一步增强
针对草案一审稿刚性不强问题,二审稿也作了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新建旱厕或者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可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庄内或人群聚集地进行畜禽养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搬离;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建设公共厕所,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草案也加大了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