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依法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项目指南
07.06.2014 05:44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共23项) 第一项 林木采伐许可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造林绿化管理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用材林的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文件; 2、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上年度采伐更新证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林业主管部门对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 六、程序 (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向省林业厅申请;设区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用材林的单位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申请至省林业厅;扩权县(市)所属的国有林场,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用材林的单位经所在地扩权县(市)审核后,直接向省林业厅申请。 (二)省林业厅进行公示、抽查、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计划、拟被占用林地的公示文件及公示结果)。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三项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二)《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2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土地0.5公顷以上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仓储设施; 4、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技术人员; 5、有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种子检验人员。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生产、加工、贮藏、检验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生产已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还必须具有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生产林木良种的,应提供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1、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3、省林业厅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良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 1、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3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主办单位
河北省林业厅
二、主办处室
河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三、协办单位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五、办理时限
30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六、收费标准
每套收取工本费10元
七、需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资本书面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质检人员的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验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单位或个体法人代表证明;
6、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四项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限定的木材生产总量。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林业厅申请; (二)省林业厅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3日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五项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四、条件 (一)申请条件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质资源采集或采伐申请表。内容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树种名称、具体地点、采集数量、采伐株树和用途。 2、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以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为准。 六、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3、省林业厅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六项 引种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同意 一、 主办单位 河北省林业厅 二、主办机构 河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三、协办单位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 五、办理时限 60日 六、收费标准 七、需申报材料 1、引种同一生态区域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良种申请表。 2、选育单位所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良种公告内容。 3、选育地区与引种地区属于同一生态地区证明。 1、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的良种使用公告复印件。所引树种的 2、良种选育地区与引入地区在同一生态区证明。 第七项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因科学研究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表,内容包括: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用途、收购地点、收购数量、树种名称; 2、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收购数量由省林业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六、程序 1、向所在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3、省林业厅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八项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 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 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书、运达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驯养繁殖、狩猎、经营野生动物资格证明、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驯养繁殖、狩猎、经营野生动物资格; 2、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原因,需要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出省的; 3、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五、 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出省运输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 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第九项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林业部1991 1月9日)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必须是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医药生产、调控种群数量和结构等特殊需要; (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狩猎活动的守法的公民; (3)必须遵守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熟悉狩猎地野生动物的分布状况、主要类型、种类的识别特征; (4)必须熟悉猎枪和其它主要狩猎工具的基本构造、性能和使用方法。 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野生动物 (1)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2)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饲养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障。 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驯养繁殖所得或者来源合法; (2)具有经营资格。 (3)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的。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野生动物 (1)书面申请书、申请表各三份;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书;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4)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适应的场地、资金、饲料、技术保障证明。 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负责人等; (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行政许可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二)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93)冀林经字第13号 (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四)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第十项 外国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三)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五)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 五、数量 (一)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按年度限额控制; (二)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第十一项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拍摄等活动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书三份、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 (三)审查合格的,由林业局出具同意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二项 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开展旅游、参观等经营活动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二)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五)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六)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七)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提出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必要时组织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三项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发基层第27项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三)中介代理或合作机构的协议。 三、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出具同意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批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3、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4、中介代理机构或合作机构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身份合法; 2、进入自然保护区所从事的活动合法; 三、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出具同意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四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申请;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 (三)审查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十五项 建立狩猎场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书、野生动物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狩猎场规划图各三份。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单位法人; 2、区域适合狩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 3、符合国家狩猎场建设有关标准。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六、程序 1、申请人向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厅; 3、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函;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六项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 一、实施机关 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83年发布、1992年修订的第98号令)第十二条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第二十三条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需要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3、属于贸易引进的申请人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首次贸易引进时,申请人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3、引种地引种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 4、属于再次引进的,应提交前次引种后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 5、种植地不在河北省的,应提供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引种并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 6、如果引种产地和引进的植物是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发布的有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其引进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应出具引种产地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当地疫情情况说明;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引种数量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限量内的,向申请人核发引种审批证书;超过限量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十七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十八项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四、 条件 (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二)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2.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 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协议。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经营资格 2、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 3、来源合法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危害野外种群发展,在年度利用限额内。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采集证》或经营利用批准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 十九项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一、实施机关 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三)《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需要调运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和个人; 2、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出省调运应施检疫物品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调入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经过产地检疫的须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 2、申请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需要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单、调入数量、产地、起运地点、调入时间、调入地点等资料。 3、申请在省际间调运出口的应施检疫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单、数量、包装、调运时间、起运地点、调入地点等资料。 4、申请在省际间调运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货物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提交原检疫单证,存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提交调运种类名单、数量、包装、调运时间、起运地点、调入地点等资料。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出省调运检疫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由调入省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经过产地检疫的须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 2、受理报检,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产地检疫合格证》,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并通知报检人。 3、现场检疫合格的由森林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持有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省外调入检疫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受理报检,并向调出省森检机构开具《检疫要求书》。 3、对调入的应检疫物品,森检机构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三)省际间调运出口应检疫物品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受理报检,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并通知报检人。 3、检疫合格的由森林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四)省际间调运国外进口的应检疫物品 1、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提交原检疫单证。 2、受理报检,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原检疫单证。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并通知报检人。 3、对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检疫机构凭原检疫单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存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重新进行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由森林植物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七、期限 15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5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护字[1988]492号)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1998)农(农)字第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项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林业系统)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批准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 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书三份、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 五、 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出具同意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 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发基层第28项。 四、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三)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五)合作协议。 五、 程序 (一)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出具同意文件;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六、 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第二十一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发基层第29项。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三)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五)合作协议。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第二十二项 在非疫区进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实验研究审批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确实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省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教学、科研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进行省补充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教学、科研单位应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确保检疫对象不扩散的书面保障措施。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对科研、教学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二十三项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审批 一、实施机关 河北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林业厅三北办(森林公园办) 三、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和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报告; 2、拟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和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资质单位编写的开展旅游活动和建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开发利用的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集; 5、拟开发利用的森林风景资源影像光盘。 (二)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三级标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20分以上; 2、林地权属清楚,无林权纠纷; 3、拥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厅审核; (二)省林业厅委托省森林公园评审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以文件形式批准申请人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审核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7.06.2014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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