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

07.06.2014  05:43

河北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推进配套改革,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自2006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通力协作,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全省明晰产权率达到99%,登记发证率超过90%,初步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形式多样的集体林业生产经营机制,确立了农民的林业经营主体地位,主体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当前,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布置主体改革任务时,未将国家级公益林和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集体林地列入改革内容,需要扩大主体改革范围;配套改革政策仍不完善,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影响了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深化主体改革,在盘活资源资产、优化行政服务、简化采伐管理、鼓励规模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拓宽投资渠道、化解投资风险等方面全面推进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持、金融支撑、采伐管理、林权流转等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巩固和扩大主体改革成果。

二、深化主体改革

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主体改革进行总结,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重点解决好明晰产权不细致、合同签订不完善、登记发证不规范等问题。对前期未列入改革范围,尚未明晰产权的集体公益林地和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集体林地,要在保持公益林和国有经营管理区稳定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明晰产权工作。对以拍卖等其他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时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要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对已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要加快登记发证进度。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林权改革各阶段的档案资料,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

三、规范林权流转

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暂不进行转让方式的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业。对主体改革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鼓励流转,确需流转的,要制定流转方案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形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加强林权管理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林地面积和森林资源流转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要强化林权管理服务职能,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进一步落实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流转服务、林权抵押监督、林权争议调处等林权管理任务。运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林权管理档案数据库,为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林权信息查询服务。制定林权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林权交易市场管理,依法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公平交易。完善林权争议调处预案,采取民间调解、仲裁、调处等办法,及时妥善解决林权争议,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五、推进采伐改革

按照保护森林和放活经营并重的原则,继续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采伐经济林、房前屋后及在耕地上栽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商品用材林,以县、乡、村或森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安排林木采伐,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按照有关技术规程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效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分配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简化采伐审批程序,为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建立合作组织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发展林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以产品为纽带组建的林果业专业合作社,采取标准化生产,争创名优品牌,通过农企对接、农资对接、农超对接等方式将产品融入市场;以土地使用权为纽带组建的合作社,所属林地可自主经营,也可通过租赁经营方式出租给公司、大户等经营主体经营,农民享受租赁经营带来的土地收益。各类林果业专业合作社要依法进行登记,制定章程,由成员大会选举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明确利益分配方案。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林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造林绿化、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和现代果品产业基地、产品初加工和储藏设施建设项目。努力扩大林果业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力争“十二五”末,全省新增林果业专业合作社1000个,总数达到3000个,覆盖农民100万户以上。

七、发展林下经济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林地资源状况,有计划地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走林草、林药、林菌、林牧立体开发、循环利用的路子,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扩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林下经济产品,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可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下经济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和动植物养殖等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上述设施不得破坏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将有林地变为疏林地或非林地。林下开发及修筑各种设施时如对地表植被造成扰动破坏,可能加剧水土流失的,要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各级林业、农业、科技等主管部门要在良种培育、检疫防疫、安全生产、先进生产技术引进推广等方面做好对发展林下经济的指导和服务。 

八、完善金融支撑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贯彻执行《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林业局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冀金办〔2010〕40号)规定,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减轻贷款人的利息负担。积极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采取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林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自201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森林综合保险。合理测算单位面积的森林资源保险额,明确保费标准,制定勘验和赔付办法,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提高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九、加大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建设任务、可支配财力状况,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将应纳入预算的林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扶贫开发、小流域治理等支农项目,要加大植被建设力度,提高林草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按国家要求适时调整补偿标准。自2013年起,省级财政逐步加大农民林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县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民林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通过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十、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继续实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和发展林下经济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司法、档案、广电、金融、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支持林业改革的强大合力。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和发展林下经济的重大意义、工作目标和具体政策,努力营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