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
日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提出,第一批征集行业为水泥、钢铁、玻璃、焦化、垃圾发电、碳素生产及供热发电行业企业,首先遴选各行业3至5个符合遴选规则和标准的企业入围环保“领跑者”。通过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加快我省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企业环保“领跑者”的遴选重点聚焦以下指标:污染物排放执行严于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企业生产用能源消耗中煤炭所占比例低(火电、焦化等作为原料的除外);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每万元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质量标准,性能优良。
取得环保“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可享有支持政策。根据方案,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限产清单;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高科技、新技术、低排放项目时,自身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市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领跑者”企业建设项目使用。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建立省级“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实施定向帮扶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企业环保“领跑者”的遴选和发布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每2年遴选发布一次,分行业、分批遴选,稳步推行。我省(河北省)境内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便捷方式报送、上传参评资料,不设立预审等程序。
企业环保“领跑者”的评定由省环保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由省环保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环保“领跑者”的认定过程客观公正。
企业环保“领跑者”名单确定后,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予以公示。发现评定企业环保“领跑者”名单中有弄虚作假、生产过程中恶意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从企业环保“领跑者”名单中清除,并追究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段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