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
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一处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两处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三处以上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描述: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一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两处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有三处以上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描述: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1000万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超负荷用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线路未使用国家规定的阻燃材料,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混乱,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安全出口通道的,处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8、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部分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一处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两处以上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以及人数难以预计的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10、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一处未安排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两处以上未安排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一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两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有三处以上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违法行为描述: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未导致人员伤亡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人员受伤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时,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或者进行备案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组织辨识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未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描述: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或者在破产或者关闭前,未排除重大危险源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必须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不存在重大危险源。
处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对重大危险源未排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处罚依据:《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内容缺项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部分从业人员无职业卫生档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无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处罚依据:《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后,未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违法行为描述: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标准:
(1)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死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死亡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十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二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二百万元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四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五百万元的罚款。
五、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或在检测检验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依法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按本规定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
(二)在检测检验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测检验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应当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期限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印发 安全生产 法规 标准 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