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 投诉举报规定》的通知

19.11.2014  16:22
  冀商法规字[2014]1号

厅机关各处室: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规定》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北省商务厅
                                        2014年11月17日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商务厅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商务厅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可依法向河北省商务厅提出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河北省商务厅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2。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业务处室督促整改,重大疑难投诉举报案件由分管业务处室与政策法规处共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由驻厅监察室或商务厅机关纪委负责查处。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真实可靠。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等基本情况如实登记。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五)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六)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
  (八)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九)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投诉举报对象为河北省商务系统所属执法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河北省12312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填写《河北省12312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其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二)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知依法受理的部门。
   (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但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部门应当制发《商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商务行政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或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擅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商务行政执法权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三)存在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  存在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受理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商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承办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