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定义

01.12.2014  20:59

    河北新闻网12月1日讯(记者 王嵩)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发布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定义,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老旧车定义

    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方案要求,各地在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新的分类标准,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

    据了解,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要加强检验管理,分门别类实行限办业务、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强制报废等措施,强化源头管理;逐车逐人查找,实现“落地见人、落地见车”,确保注销报废手续齐全、有效;要按照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要求,严格执行黄标车禁行措施,对违反禁行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强报废黄标车、老旧车报废注销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行通过市场手段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措施。

    同时,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验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次,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车辆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

【责任编辑:王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