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践行“三严三实” 强化兜底作用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是大力推进“阳光救助”工程,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制定《建设“阳光低保”工程实施方案》,明确阳光低保工作的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推进措施;切实加强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大核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公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村(社区)建立低保长期公示栏,明确低保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享受低保人员和低保金数额、监督电话,全面推行阳光公示;成立沧州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核定事业编制7名。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城镇低保对象27290户、46732人,农村低保对象71724户、112763人,累计发放低保资金6425.7万元,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工作目标。
二是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狠抓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全市18个县(市、区)共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58所,床位1.43万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2280人,其中集中供养7162人,分散供养15118人,上半年累计支出五保供养资金3128.5万元。制定《沧州市各类福利、救助机构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会同消防、电力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全市的福利、救助机构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效防止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不断完善和改进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针对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较大、负担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实际,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并努力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支出资金926万元,资助12.9万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帮助2.26万名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支出城乡医疗资金1037.8万元,救助困难群众4298人次。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四是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出台《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4月9日,国富市场发生火灾后,制定出台了《沧州市国富市场受灾商户基本生活救助办法》,明确了受灾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及时下拨临时救助资金60万元,救助商户324户、1420人,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98.2万元。
五是大力推进“阳光救灾”工程,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制定《建设“阳光救灾”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受灾群众的认定和救灾资金的发放程序,冬春期间下拨救灾资金805万元,救助受灾困难群众10.5万人。及时查灾、核灾、报灾,确保了救灾工作及时有效。积极筹划防灾减灾演练,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继续开展农村住房政策性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增加孟村为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