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沙河法院果断对一起排除妨碍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抗拒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了拘留,在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4月26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买房协议书一份,将王某名下的房产卖于张某。王某的三儿子霍某及其妻子冯某在此房产居住,因拒不腾出该房产与张某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沙河法院,要求霍某、冯某立即停止妨碍,搬出该房产。法院审理后判决霍某、冯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房产,停止妨碍对该房产行使权利的行为。霍某、冯某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霍、冯夫妇立即搬出该房产,冯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但未履行义务,反而将其卧床10多年的80多岁母亲用轮椅搬来,并威胁制造事端以抗拒法院执行,面对被执行人的挑衅,沙河法院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罚款并冻结其部分银行存款,且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希望被执行人遵守法律,自动履行,但收效甚微。4月10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发生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依然态度坚决,拒绝执行生效判决。院领导高度重视该案,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针对该案执行标的系行为这一难点,主办法官向领导汇报工作后研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并于4月28日对冯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准备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拘留期间,法院多次对冯某的哥哥做工作,促使其将其母亲接走,并在五一假期不间断的做冯某及家人的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于2014年5月7日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次日霍某安排将其岳母接走,并开始搬迁。5月9日,被执行人搬出了房屋,房屋顺利交接。
霍、冯夫妇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悔过,保证不再干扰申请执行人正常生活,希望从轻处罚。由于二人具有悔过的态度,且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沙河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冯某的司法拘留,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