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29.07.2015 18:30
本文来源: 水利厅
6月29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支行联合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税〔2015〕50号)。此《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28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征收权限、征收方式、缴纳时间、缴库方式和具体缴库比例、使用范围及法律责任等。
《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1:1:7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市、县级国库,其中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按1:1:8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县级国库。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厅水保处
本文来源: 水利厅
29.07.201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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