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要谨慎 贪图高息有风险
28.10.2014 12:55
本文来源: 法院
在民间借贷中,不少人妄图靠收取高额利息来生财致富。然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今年,做生意的李某因资金周转不开,便向朋友刘某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用款期限3个月,每月利息为4%。并且,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不能按协议还清借款,自愿将房产抵偿给刘某。借款到期后,刘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李某因生意亏损,请求延期还款。后刘某又催要无果,遂将李某诉至邢台县法院,请求以房抵债,还清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借款时,约定的利息高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只对原告主张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另外,虽然原告出具了以房抵债的协议,但双方并未就房产抵押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即使房产证已经交由债权人持有,如未做抵押物担保登记,也不会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此种情况亦不属于权利质押,所以未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只能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笔者提醒:此案告诉我们,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但高利贷并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提醒大家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如果确实需要借钱,最好到银行去办理贷款手续,以免落入高利贷的陷阱。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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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4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