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
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孩子谁来管?
2月4日,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小玲(化名)的监护人。这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僵尸法律条款”终于“苏醒”。
1岁时,小玲被入赘河南的父亲邵某带回徐州,由爷爷奶奶抚养。从那时起,她就再也没得到过来自母亲的关爱。
爷爷奶奶去世后,小玲和父亲共同生活。邵某对她动辄打骂,后来竟发展为性侵、猥亵。10岁的小玲失去了原本天真的笑容。
说起对小玲的印象,团铜山区委书记周琳想到的第一个词是“老成”。这个背负着身体和心灵双重伤害长大的孩子,过早地见识了现实的丑陋。
2014年10月,小玲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流离失所的小玲遇到了“张妈妈”,走进了新的家庭。
邵某入狱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玲的监护权归谁”成了一个问题。
其实,“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然而,近30年来,撤销监护权的判例几乎没有,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僵尸条款”。
“第一是当时的法律条文过于模糊,第二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谁来养,这两个关键问题没有明确,也就无法落地。”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专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王韧认为,这一条款之所以“沉睡”,主要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护人的监护权撤销之后,孩子如何生存是个大问题,吃饭、穿衣、上学、户籍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
佟丽华认为,《意见》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它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
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2月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由民政局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这就相当于我们民政局所有人多了个女儿。”采访中,铜山区民政局主任科员李福达把这句话重复了好几遍。判决一旦生效,民政局就正式多了一个“大家长”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