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衡水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日前,记者从衡水市教育局获悉,近日,该市出台了《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就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性质、收费标准、招生行为以及政府扶持政策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为推动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该市对民办学校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即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坚持公益导向。同时,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创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将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创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鼓励兴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市将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该市各县市区政府将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将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贴制度,鼓励和支持县市区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民办学校还将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激励政策。该市将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该市还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提供了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政府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防止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产业化经营。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扬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为防止民办学校盲目扩大规模,该市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将根据县域内适龄人口变化趋势、新型城镇化规划和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办、民办学校的规划布局,统筹考虑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审批过程中,要依法合理控制学校规模,不得建超大规模学校。公办学校参与创办民办学校,须经公办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创办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该市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组织招聘、招生。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不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分校。严禁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要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不得以非起始年级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入学,不得通过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严禁民办学校通过减免学费、承诺、奖励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
各县市区政府还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范畴,强化民办教育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民办学校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陈凤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