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出台
为积极推动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提高标准站建设质量和成效,近日,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是面对现代林业建设新形势,为使乡镇林业工作站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中的基础保障作用,而开展的林业工作站建设项目。通过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切实强化其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全方位、高质量、高效率地为林农提供服务,达到“管理规范、设施完善、队伍精干、办事高效、保障有力”的建设目标。
《办法》明确,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准站建设检查验收实行评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并设置附加分,体现标准站建设的政策导向。基本分与附加分之和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验收。
《办法》指出,标准站建设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验收和国家核查三级程序。标准站建设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县级自查应在建设或整改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完成。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省级验收工作。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验收结果采取抽检方式进行核查。抽查比例是:标准站10个(含)以下的抽查30%;11-20个(含)的抽查25%,不低于3个;21个以上的抽查20%,不低于5个。抽查的站按照随机抽样程序确定。
《办法》对检查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人员配备、站房权属、站房建设、办公设备、工具车辆、工作器械、内部管理、建设资金、管理体制、经费渠道、职能作用等11项,合计100分。其中人员配备、站房建设、内部管理3项分值较大,分别占15分。附加分视情况最多加(减)5分。
《办法》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