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询查找被执行人信息等方面联动协作

13.10.2018  00:54

   日前,省法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协作机制的若干规定》,决定在查询有关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旅店住宿信息,查找被决定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车辆,以及在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等方面,建立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以使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圆满实现。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不作实体审查,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获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信息的,通过河北政法共享协同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也可以利用纸质等介质实现信息共享,并逐步推进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机制建设。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和旅店住宿信息等。公安机关查询完毕后,能立即反馈查询结果的,应当立即反馈查询结果;不能立即反馈查询结果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决定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下发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公安机关发现属于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在核实身份后,立即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执行法院。公安机关发现被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藏匿在辖区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到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藏匿地拘留被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因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者执行案件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封被申请人、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在2-3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信息录入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相关视频监控系统。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车辆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的车辆,经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变卖或者裁定抵债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该车辆的车籍、证照等相关转移手续。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遭遇暴力抗法的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对可能引发暴力冲突,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协助。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司法拘留的,拘留所应当积极协助执行,依法及时收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应当将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连同证据目录装订成册后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