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预防涉林集资经营风险的通知

27.04.2015  19:03

冀林字〔2015〕90 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近期,我省个别地方出现了以林、果、花种植及加工等涉林经营活动的名义,承诺给高额回报,通过“委托运营”模式吸收公众资金的现象。鉴于以往出现的亿霖公司及万里大造林公司托管合作造林非法经营活动带来的严重不良后果,为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涉林投资的正面引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林投资的正面引导。一方面,积极落实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的各项政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绿化等合法渠道参与林业建设的,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慎重对待通过“委托运营”吸收公众资金投资林业事宜。委托人将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给企业(或运营商)进行经营运作,以期获得高额回报,这种模式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投资和经营风险,提醒公众谨慎对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干部职工不得参与“委托运营”活动,林业主管部门不对“委托运营”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二、加大对林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加大对林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鼓励林农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花卉、果品、林木种苗、林下经济等林产品的生产经营为纽带,成立林业合作组织,提高林农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对风险能力。要积极为广大林农提供品种选择、种苗培育、栽植修剪、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林产品加工储藏等环节的技术指导,为林农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技术和信息服务。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