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林字〔2016〕62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
公益林林地是我省重要的林地资源,占全省林地面积的50.22%,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近来,在公益林数据库年度更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偏低的问题。为科学合理和严格保护公益林林地,坚守林地生态红线,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划分确定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
各地在划分确定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要点》规定,除应按规定区划确定为Ⅰ级保护林地的公益林林地外,其余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应不低于Ⅱ级,地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不低于Ⅲ级。
二、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
目前,我省正在组织开展以县(市)为单位的第二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随后,将依据新的二调成果,陆续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各地在进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或调整纠偏时,要依据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和林地的属性因子,进一步核查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的合理性,对林地保护等级不符合规定特别是偏低的公益林小班,要调整和完善。
三、认真做好林地占用征收中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确定
各级各地各单位在占用征收林地的调查、审查和审核审批中,要按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同时,要认真核对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凡涉及公益林的,其林地保护等级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或修编前,凡发现拟占用征收的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最低保护等级作调整,并经县政府行文批准后执行。
四、保持公益林区划界定地块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其位置、范围、面积、事权等级与保护等级,不得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纠偏或修编更改公益林数据库。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