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机关如何有效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为了推进消费维权工作法制化,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多项配套规定,发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注重消费引导,前移防范关口,2014年在各类媒体、网站共发布消费警示、提示102条,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实践证明,主动作为,有效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消费警示提示的主体应当多元化
在消费维权工作中,教育引导是基础,推动社会共治是关键。消费警示提示必须实现主体多元化,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1.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统领性职责
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要对参与消费警示提示统筹策划,并督查工作进度,关注取得的实际效果,为做好消费警示提示工作创造条件。
2.有关行政部门具有法定职责
工商、质监、农业、卫生、房管、邮政、住建委、物价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和消协(消委)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检验结果,为消费警示提示提供有力证据和情况。
3.消协(消委)组织具有公益性职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必须按照法定的公益性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消费警示提示工作进行协调安排。要循序渐进、创造条件,分行业、分战线、分领域组织(如房产类、网购类、美容服务类、汽车产品类、旅游类、日用生活品类、农资类等)若干个消费警示提示研发小组,请专家、教授、律师、维权志愿者、新闻记者、调解人员参加,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同时,要注重质量,将单一的警示提示向综合性的警示提示转变,抽象性的警示提示向具体专业性的警示提示转变,实现消费警示提示功能最大化。
二、消费警示提示的对象应当类别化
消费对象的类别非常多,要重点分析消费者投诉多的案件,从中找出普遍规律,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性别、职业和兴趣爱好,有针对性地发布消费警示提示,让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避免或减少损失。
具体而言,针对中老年消费者,可以发布“购买保健品三提醒”和“健康讲座有陷阱”等消费警示提示。针对城市居民消费者,发布“购买展销会商品多留心”等消费警示提示。针对女性消费者,发布“买进口化妆品要认清CIQ”“预付式消费隐患多、会员办卡需谨慎”等消费警示提示。针对儿童家长,发布“慎选暑期培训班”“购买儿童滑轮三注意”等消费警示提示。针对农民消费者,发布“选择正规厂家购买种、肥、药等生产资料”等消费警示提示。针对喜欢网购的消费者,发布“网购商品六注意”“网购火车票要规避风险”“双十一消费提醒”等消费警示提示。
三、消费警示提示的内容应当规范化
各级消协(消委)组织和工商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消费警示提示的内容,按照摆出问题、分析危害、提出对策、传授知识、告知方法、强调重点6个步骤有针对性地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指导消费者掌握识真辨假的基本技能,提示消费者查看各类商品的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防伪标志,并保存好购物小票等。
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当把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争议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作为重点内容。同时,要注重对经营者进行警示提示,如常见的10种违法经营行为、不能销售5类商品等。
四、消费警示提示的时间应当节点化
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有针对性地发布消费警示提示。例如,在元旦春节期间发布“展销会上多留意”“购买特产须谨慎”“警惕不正当有奖销售”“警惕免费赠送陷阱”“谨防购买山寨礼品”等消费警示提示。再如,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发布“春季旅游擦亮眼,顺利出行保安全”等消费警示提示,在“六一”儿童节期间发布“购买儿童玩具要认准3C标志”等消费警示提示,在中秋节期间发布“中秋佳节如何选购月饼”等消费警示提示,在重阳节期间发布“老年消费者需警惕义诊陷阱”等消费警示提示。
五、消费警示提示的形式应当多样化
针对不同时期的消费热点问题,采用不同的形式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1.编印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可以印发简报、消费教育宣传资料分发到消费教育基地和消委成员单位,争取各级领导对消费警示提示工作的支持,推进社会共治。
2.利用宣传专栏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在农村地区,可以利用“一会两站”、村委会的宣传专栏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3.利用媒体网络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在人口集中的城区,通过各县市工商局网站、当地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4.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可以利用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办公楼,以及大型农贸市场、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发布滚动式的消费警示提示。
5.利用消费体察评议活动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开展消费体察评议活动时,可以就某一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请专家进行点评,向消费者当场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6.利用大型活动发布消费警示提示
在开展“3·15”活动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时,就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事项进行消费警示提示。 □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 李明湘 张琼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