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明星代言产品,“先使用”能杜绝“演戏”吗?‍

27.08.2014  14:05

    明星虚假代言现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昨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新京报》8月26日)

    习惯了“演戏”的明星,既然只是拍了个广告而已,并非所代言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与制造商,非要让其对产品的质量问题付连带责任,一旦厂家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甚至还要担上虚假宣传的罪名,这似乎有些强人所难。

    毕竟,既然“术业有专攻”,责任当然也不能随便连坐。例如,产品曝出质量问题,首先应当问责的当然是负责生产流程与质量控制的人员,而不是把市场或销售人 员揪出来问罪。明星代言产品,从商业流程中其实属于市场营销和推广的环节,厂家看中的是明星效应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明星也只是按照商业契约为产品的市场推 广效力,在这一过程中,的确并不涉及对产品质量的保证。

    不过,明星拍广告,显然不能等同于演戏,接拍广告中的明星,也决不能与演员的角色混同。既然明星广告的直接效应是引导公众对特定产品的消费,而公众对于明 星效应的认同,自然会将代言明星视为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即便这一点并未在明星的广告契约中写明,但却是不争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假如明星代言的产品本 身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明星在其选择代言产品的过程中,完全成了收钱演戏,至于产品的质量究竟如何,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则完全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明星虚假广告所带来的误导效应,自然不言而喻。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换言之,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首先使用。明星拍广告过程中长期以来的责任缺失,无疑有望补上。不过,假如只需亲身使用过产品和服务,明星们便算尽到了自身代言责任,如此约束机制,恐怕仍然太过宽松,究竟会让明星的责任落实,还是会流于形式,也就仍然不容乐观。

    首先,明星究竟有没有使用过代言的商品和服务,现实中其实很难查证;其次,就算是明星实际体验过代言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就能算尽到了验证产品质量的责任,也同样需要打上个问好。毕竟,即便是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多半也要长期使用,才会产生影响。例如,明星经常代言的化妆品,假如用过一次便算用过,当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至于明星代言的食品,显然也不能仅仅是尝过即可。

    在这方面,国外的广告法则对明星代言有着更加严苛和明确的责任限 定。美国把明星代言广告视为“证言广告”,代言人必须是该产品真实的使用者,否则就将面临高额罚款。产品“使用者”的要求显然要严过“使用过”。而一旦明星虚假代言,更面临严厉罚则,好莱坞知名演员雪尔当年也由于代言一种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化妆品,遭罚款50万美元。面对代言不慎的高额罚则,美国明星自然不 得不相当谨慎,对于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代言广告敬而远之,以避免惹上法律纠纷,也就成了自然选择。

    一言以蔽之,明星拍广告本不该是“一出戏”,而要想杜绝明星代言“演员化”,的确仍需责任与罚则的进一步细化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