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 河北转借医疗保险凭证最高将被罚500元

28.01.2016  17:47

   居民使用医保卡不能再任性

   2月1日起,转借医疗保险凭证最高将被罚款500元

  我的医保卡我做主?2月1日起,如果你再用自己的医保卡给亲戚、家人买药或者保健品,将会被追责。

  记者从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医保账户里的钱,是不是我爱怎么用就怎么用?”读者张女士向记者询问。

  对此,记者咨询了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即便是个人账户里的钱也不能随便使用,比如一位账户名是女性的参保人员,她在药店里购买了一批儿童用药以及男性用药,这就算违规使用医保卡。

  《管理办法》提出,违反“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人们使用的医保由两部分构成:一个是个人医保账户里的钱,另一个是卡主单位给缴纳到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即用于门诊以及住院治疗的钱。

   医疗机构怎样才算遵守新规

  据悉,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九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参保人员如何自我规范

  《管理办法》提出,参保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

   一旦违反,如何处置

  据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五种行为是: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机构、药店如果出现以上行为,一旦被举报,将会被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