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 无关建筑禁“入”河北风景名胜区

27.12.2014  13:38

今天(12、2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通过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从明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体制和分级保护制度,强化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控和保护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已建设的要根据规划限期迁出。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风景区内各项活动。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景物,风景名胜区内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的出台,对加强我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提高景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