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撞人 执行调解言和

05.06.2014  20:03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李某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置若罔闻。5月22日,邢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调处一起因无证驾无牌车撞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等4万元。

        2013年3月6日,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将原告刘某撞伤,造成刘某左肋骨两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32天,花费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双方就刘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和二次手术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原告一纸诉状将李某告至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等共6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原告刘某为13岁的未成年人,半年后还要进行二次手术,其法定监护人情绪一直很激动。被告李某为农民且家境贫寒,在支付了原告部分住院费用后已无力支付任何费用。为了更好解决纠纷,使原告能得到及时的治疗,执行法官通知了被告方的部分亲属一同前来法院进行执行调解此案。

在执行调解中,执行法官告知他们事情已经发生,且原告系未成年人,无论如何都要尽量想办法解决此事。同时告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现在最重要的是将孩子的病看好,被告方家境确实贫困,原告方也要做适当的让步。通过一上午给双方当事人的辩法析理及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医疗费等4万元。当天下午,执行法官已将赔偿款如数给付了原告。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