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的岗位能力建设,提升培训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依据国家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旅游企业管理岗位能力培训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旅游企业初、中、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班的申办、审核、办班、发证及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培训班是指纳入省内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计划、并颁发国家旅游局监制的《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的培训项目。
第三条 全省各级旅游培训机构经核准后均可开展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务培训工作。举办培训班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河北省旅游局设立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岗培委”)。省岗培委是负责全省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工作的最高机构。
省岗培委下设办公室,作为省岗培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旅游局人事处。
第五条 省岗培委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统筹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旅游培训机构开展的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工作。
(三)授权并监管各级旅游培训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岗培委委托以下机构承办各级各类培训班:
(一)各市旅游局;
(二)依法注册、具备培训职能及收费许可的独立法人,如旅游院校、旅游教育培训中心、旅游协会等。
第七条 培训班的授课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或科研人员;
(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的旅游企业管理人备;
(三)具备中级及以上导游员资质或相关特长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或熟悉旅游政策法规或相关专业的旅游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举办培训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办。申办单位举办培训班之前须向省旅游局人事处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明。包括有效期内的收费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2.申办请示。包括承办单位、培训对象的类别(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培训对象的层级(初/中/高级)、负责人、联系人等内容。
3.培训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培训人数(预估)、课程安排、学时安排、师资配备、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审核。省旅游局人事处收到上述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培训层级、课程设置及师资配备等。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单位。
(三)办班。申办单位按照核准后的方案举办培训班。省旅游局人事处全程监管,适时抽查。
(四)发证。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按照班次分批办理。学员结业时由省旅游局人事处向国家旅游局人教司核准备案后,颁发国家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监制的《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申请办理证书须向省旅游局人事处报送以下资料:
1.本班次培训正式通知;
2.本班次课程安排;
3.本班次培训总结;
4.本班次学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等。
同时须向国家旅游局缴纳证书工本费。报送材料审核通过并确认证书工本费已缴后,国家旅游局寄送证书和工本费发票。
第九条 证书签章和编号。学员结业时颁发的《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在“管理部门(签章)”一栏加盖“河北省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章、在“培训单位(签章)”一栏加盖培训单位公章、在“岗位职务要求”一栏标注培训类别及层级后有效。证书编号由省旅游局人事处统一编写。
第四章 审核监管
第十条 举办培训班须符合《指引》规定,适应本地旅游发展实际需求,科学设置课程,选配优秀师资,严格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经查或遇举报核实未具备培训职能及相关资质、培训管理混乱、未按核准的培训方案进行培训、培训质量不达标或滥发培训证书的,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培训申办资格。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旅游局要求,核发岗位培训证书要分类别、分层级办理。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培训班须分开举办。各申办单位在培训请示、培训班正式通知及相关材料中须明确说明培训班的类别及层次。
第十二条 举办培训班应本着信息透明、自愿参加原则,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或以虚假信息诱导学员参训。
第十三条 已签署保密协议的人员,不得组织、参与、承担与保密内容相关的培训、辅导工作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举办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班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