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市区通行规定下月起执行

23.12.2015  12:01

 

新规有三大变化:交通事故快速理赔范围扩大、部分限行车型时间路段调整、纯电动汽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本报记者 孙会芳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12月22日发布新版《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市公安局交管局将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的变化,对通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2011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

新版市区通行规定全面倡导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的现代交通理念,引导群众自觉养成“以步代车、以骑代驾、公交出行”等绿色出行习惯。

新版市区通行规定有三大变化

市公安局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2011年2月,交管部门研究制定并面向社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下称原《通告》),目前原《通告》已不在有效期(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范围内。且由于受到机动车保有量剧增、轨道交通建设、城市道路及管网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行动的影响,交管部门已对市区限行路段、范围和时间做出了相应调整,实际执行情况与原《通告》规定产生了差异。受上述因素影响,急需对原《通告》做出重新调整,并在社会公告后执行。交管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其他城市管理经验,对原《通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是纯电动汽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新版市区通行规定,增加了在石家庄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的限制。

二是扩大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范围

对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的范围,由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下。这样可以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恢复道路交通通畅。

三是调整了部分限行车型时间路段

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在原早晚高峰限行基础上,高峰限行时段由7:30-8:30、17:30-19:00扩大至7:00-9:00、17:00-

19:00,平峰时段不受限时段由12:00-14:00扩大至11:00-15:00,即平峰时段9:00-

11:00、15:00-17:00,限制货车在市区二环内部分主干道(原来7条限行路段基础上增加友谊大街、体育大街、槐安路主路;延长中山路、中华大街限行起点至二环范围)通行。

对摩托车、“三车”明确限行区域统一为二环路(含)以内及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

载客汽车限行内容只保留外埠号牌、本地10座(含)以上客车二环路(不含)以内(7:30-8:30、17:30-19:00)限行规定及槐安路主路7:00-19:00的限行规定;平峰时段部分主干道的限制车型由原先的7座(含)以上扩大至10座(含)以上,即本地10座以下蓝色牌照载客汽车,在其他时段、路段不受限制。

发布

禁止限制的车型、

时间和路段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每日5:00至24:00,所有重型、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2、途经石家庄市的外埠(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以外)重型、中型货车,须绕行三环路以及京港澳高速、黄石高速、青银高速、绕城高速等三环路以外其它道路。

3、昼夜禁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三环路(不含)以内高架桥上行驶;三环路辅路通车后,55吨(含)以上重型货车通行三环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及高架桥)以内所有道路;消防、抢险、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等载货汽车除外。

2、每日9:00至11:00、15:00至17:00,禁止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1、全天禁止以上车型在市区二环路(含)以内道路、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以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秦岭大街、天山大街、黄河大道、长江大道、珠江大道路段通行。

2、以上车型在三环路辅路通车后通行三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四)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未在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燃油四轮车

以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载客汽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至8:30、17:30至19:00时段,外埠号牌和10座(含)以上冀A牌照的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以及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军用、警用载客汽车等车辆除外。

2、每日8:30至11:00、15:00至17:3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六)黄标车

黄标车24小时禁止在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

(七)通行证办理

对用于民生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及急救、抢险的重型、中型货车(7:00至9:00、17:00至19:00除外),以及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或车主居住地在限行、禁行路段、确需通行市区道路的轻型、微型货车以及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本市户口、企业或临时来石参会的外埠号牌公务用载客汽车,可以到市公安局交管局办理专用《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在确认车辆违法行为已处理、年检正常、尾气排放合格(持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在有效期内且重点车辆的相关信息已纳入辖区交警大队监管服务平台等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个人居住地证明、临时参会通知等)到市公安局交管局服务大厅(地址:中华南大街476号,电话:85858148)登记备案后,免费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特种车辆通行规定

(一)公交车

1、驾驶城市公交车进出公交停靠站点时,要提前进入右侧车道,按照顺序、单排依次进出;禁止双排停车或斜向、横向停车;不得在公交停靠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2、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占用其它社会车道;双层公交车在中山路(体育大街至大经街)可以驶入同方向中间车道行驶。

裕华路(苑东街至东二环)、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的公交专用道(每日7:00至20:00),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勤车、校车、外地旅游客车和10座(含)以上客车可借道行驶外,其它车辆在上述时段严禁驶入。

3、在设有“公交优先”车道的路段,其它社会车辆要注意避让城市公交车,确保其优先、安全通行。

4、在其它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占用内侧机动车道通行或超越前方正常通行的车辆。

(二)出租车

驾驶出租车上下乘客过程中,要做到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候客。禁止出租车在公交站点停车候客、上下乘客;在市区驾驶出租车行驶过程中,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从右侧上下乘客,严禁压速行驶、逆向揽客、随意掉头,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三)通勤班车

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勤班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准在道路上随意通行和乱设站点。

(四)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以内道路;确需通行的,须按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行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到目的地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证》,并严格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五)长途客运车辆

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进入市区或开辟、调整长途汽车行驶路线、站点的,在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市公安局交管局的意见,并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的客运停车场(站),不准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未经批准,任何长途客运单位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乱设站点。

对外地来石家庄市旅游观光的长途客运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要确保安全;对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只教育、不处罚。

(六)教练车、考试车管理

在市区道路上从事机动车驾驶技能的教学活动,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教练车,并须经市公安局交管局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7:00至9:00,17:00至19:00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市公安局交管局将适时对训练、考试路段向社会公告。

(七)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享有特别通行权利。

对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应急联动单位和群众通过电话、短信、微博等形式提出求助的救急车辆,市公安局交管局积极协助提供交通状况信息、信号灯调控、分流等措施,必要时,调动现场执勤民警疏导其他社会车辆避让;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派出警车开道引导急救车辆行驶。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不按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特种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应急车道,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八)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

石家庄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限制。纯电动客车是指以可充电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载客汽车。

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路段

(一)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和二环路以外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使用警报器。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在21:00至次日7:00时段,只准使用标志灯具,禁止使用警报器;昼夜禁止在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裕华路(苑东街至中华大街)、维明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自强路(中华大街至师范街)、青园街(谈南路至槐安路)、普圆街(槐安路至建胜路)、建胜路(平安大街至东三教街)使用警报器。

其它通行规定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成因及责任无争议,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方填写《现场记录书》,到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快速理赔手续;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或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的,应当立即报警,由执勤民警或者事故处理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

制表/彭之城

新版市区道路通行管理方式下月施行

加大禁止、限制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增加应急预警响应下的机动车通行规定

本报讯 (记者 胡雁冰)12月22日,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下称新《通告》)。《通告》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此期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的变化,对通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2011年3月公布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下称原《通告》)即行废止。

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原《通告》已不在有效期范围内,且受到机动车保有量剧增、轨道交通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行动等影响,交管局已对市区限行路段、范围和时间做出了相应调整,实际执行情况与原《通告》规定产生了差异。因此,交管局结合国内其他城市管理经验,对原《通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原《通告》共有14条内容,涉及38款、65小项。为便于识记、易于操作,新《通告》对原《通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的精减。精减后的新《通告》包含8条内容,涉及20款、38小项。

加大“禁止、限制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按照由重型向轻型、由货车向客车、由本地到外埠的顺序,对市区道路车辆限行规定进行重新梳理。

1.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在原早晚高峰限行基础上,高峰限行时段由7:30-8:30,17:30-19:00扩大至7:00-9:00,17:00-19:00,平峰时段不受限时段由12:00-14:00,扩大至11:00-15:00,即平峰时段9:00-11:00,15:00-17:00,限制货车在市区二环内部分主干道(原来7条限行路段基础上增加友谊大街、体育大街、槐安路主路;延长中山路、中华大街限行起点至二环范围)通行。

2.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项增加了摩托车、“三车”限行内容,限行区域统一为“二环路(含)以内及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

3.载客汽车限行内容,只保留外埠号牌、本地10座(含)以上客车二环路(不含)以内(7:30-8:30,17:30-19:00)限行规定及槐安路主路7:00-19:00的限行规定;平峰时段部分主干道的限制车型扩大至10座(含)以上;即本地10座以下蓝色牌照载客汽车,在其他时段、路段不受限制。

调整“特种车辆限行规定”条目内容

一是对公交车、出租车、通勤班车,危险化学品车、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车,长途客运车辆,教练车、考试车通行管理进行统一归类;二是增加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特别通行权利保障措施;三是增加了“我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限制”的表述。

增加“应急预警响应下的机动车通行规定”条目

增加条目的内容为“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其他预警响应时,按照市政府通告、通知要求,执行车辆管控措施”。

此外,新《通告》对广大车主有两项“利好”。一是在原《通告》中,6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公共交通车辆及长途客运车辆除外)在中山路、裕华路、中华大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维明街、青园街等主要路段被限制通行。而在新《通告》中,则改为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在中山路、裕华路、中华大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维明街、青园街、友谊大街、体育大街等主要路段限行。即是说,对一些家有七座客车的车主来说,通行市区内主要道路不必再办理通行证;二是原《通告》中规定,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办理快速理赔手续,而新《通告》中规定为“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即是说,此后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将更加方便。

解 读

发 布

禁止、限制的

车型、时间和路段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每日5:00至24:00,所有重型、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2、途经我市的外埠(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以外)重型、中型货车,须绕行三环路以及京港澳高速、石黄高速、石太高速、青银高速、绕城高速等三环路以外其它道路。

3、昼夜禁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三环路(不含)以内高架桥上行驶;三环路辅路通车后,55吨(含)以上重型货车通行三环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及高架桥)以内所有道路;消防、抢险、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等载货汽车除外。

2、每日9:00至11:00、15:00至17:00,禁止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1、全天禁止以上车型在市区二环路(含)以内道路、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以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秦岭大街、天山大街、黄河大道、长江大道、珠江大道路段通行。

2、以上车型在三环路辅路通车后通行三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四)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未在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燃油四轮车

以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载客汽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至8:30、17:30至19:00时段,外埠号牌和10座(含)以上冀A牌照的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以及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军用、警用载客汽车等车辆除外。

2、每日8:30至11:00、15:00至17:3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六)“黄标车

黄标车”24小时禁止在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

(七)通行证办理

对用于民生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及急救、抢险的重型、中型货车(7:00至9:00、17:00至19:00除外),以及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或车主居住地在限行、禁行路段、确需通行市区道路的轻型、微型货车以及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本市户口、企业或临时来石参会的外埠号牌公务用载客汽车,可以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理专用《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在确认车辆违法行为已处理、年检正常、尾气排放合格(持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在有效期内且重点车辆的相关信息已纳入辖区交警大队监管服务平台等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个人居住地证明、临时参会通知等)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服务大厅(地址:中华南大街476号,电话:85858148)登记备案后,免费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特种车辆通行规定

(一)公交车

1、驾驶城市公交车进出公交停靠站点时,要提前进入右侧车道,按照顺序、单排依次进出;禁止双排停车或斜向、横向停车;不得在公交停靠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2、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占用其它社会车道;公交双层客车在中山路(体育大街至大经街)可以驶入同方向中间车道行驶。

裕华路(苑东街至东二环)、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的公交专用道(每日7:00至20:00),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勤车、校车、外地旅游客车和10座(含)以上客车可借道行驶外,其它车辆在上述时段严禁驶入。

3、在设有“公交优先”车道的路段,其它社会车辆要注意避让城市公交车,确保其优先、安全通行。

4、在其它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占用内侧机动车道通行或超越前方正常通行的车辆。

(二)出租车

驾驶出租车上下乘客过程中,要做到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候客。禁止出租汽车在公交站点停车候客、上下乘客;在市区驾驶出租车行驶过程中,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从右侧上下乘客,严禁压速行驶、逆向揽客、随意掉头,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三)通勤班车

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勤班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准在道路上随意通行和乱设站点。

(四)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车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以内道路;确需通行的,须按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行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到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证》,并严格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五)长途客运车辆

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进入市区或开辟、调整长途汽车行驶路线、站点的,在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意见,并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的客运停车场(站),不准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未经批准,任何长途客运单位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乱设站点。

对外地来我市旅游观光的长途客运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要确保安全;对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只教育、不处罚。

(六)教练车、考试车管理

在市区道路上从事机动车驾驶技能的教学活动,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教练车,并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7:00至9:00,17:00至19:00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适时对训练、考试路段向社会公告。

(七)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享有特别通行权利。

对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应急联动单位和群众通过电话、短信、微博等形式提出求助的救急车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积极协助提供交通状况信息、信号灯调控、分流等措施,必要时,调动现场执勤民警疏导其他社会车辆避让;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派出警车开道引导急救车辆行驶。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不按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特种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应急车道,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八)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

我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限制。纯电动客车是指以可充电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载客汽车。

禁止机动车

鸣喇叭、使用警报器

的区域和路段

(一)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和二环路以外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使用警报器。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在21:00至次日7:00时段,只准使用标志灯具,禁止使用警报器;昼夜禁止在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裕华路(苑东街至中华大街)、维明大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自强路(中华大街至师范街)、青园街(谈南路至槐安路)、普圆街(槐安路至建胜路)、建胜路(平安大街至东三教街)使用警报器。

禁止机动车

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未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占道停车方位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性停车场(楼)。

在设有道路停车场(点)和施划有停车方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照停车方位线和停车方向停车,做到停车入位、摆放整齐。

其它通行规定

(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道路设计速度、道路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限速的规定,适时在道路上安装限速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组织人员及车辆占用市区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成因及责任无争议,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由各方填写《现场记录书》,到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快速理赔手续;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或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的,应当立即报警,由执勤民警或者事故处理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