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规定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因铺设管线开挖
河北广播网3月25日消息(记者高丽红、李亚玲)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的地下管线,在方便城市生活的同时,也因施工不当、年久失修等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记者从正在召开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正在审议的《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专门增加了两项条款规范老旧管网改造问题。
供暖季刚刚结束,省会青园小区的居民们一提起小区年年供暖年年漏的事儿,还是满腹怨气,却又无可奈何。
居民马大爷:三年都是,一烧就停,漏水,每年都这样,每年都停!
同样因为管道老化问题,今年1月31日,邢台市区供热主管网的补偿器发生断裂漏水,导致主城区发生大面积停暖事故,停暖用户累计达10万户。
城市老旧供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问题频发,不仅影响了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的还危及到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老旧管网应该如何运行和维护?在《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二审稿中,专门针对这些市民反映强烈问题增加了两个条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网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网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专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表示,尽管存在诸多困难,这一条例(草案)还是第一次明确、具体的规定了重点对超期服役的地下管线进行改造等内容。地下管线种类多,涉及部门多,管理上长期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此次二审《条例(草案)》对于提升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周英:因为缺乏统筹和统揽,有一些管线到底是个什么状况有很多部门不是很清楚,所以要求他们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建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所以在条例当中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屡遭诟病的“马路拉链”现象,《条例(草案)》也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地下管线挖掘道路。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处处长蒋育良:我们这个条例规定了两种制度设计,一个是对马路开挖必须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再一个就是施工总量、掘路总量的控制制度,每年市政府要对道路的挖掘总量进行控制性审批。
既然有年度计划,那是不是只要进入年度计划就可以开挖呢?同样关心“马路拉链”问题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石立新,在分组审议中,提出了补充意见。
石立新:要体现出统一施工,不能说我电力部门进入年度计划我就挖一回,我通讯部门也进入年度计划了,我再挖一回,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施工。
对于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国务院也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性法规,都是地方根据实际需要来立法,这被称为创制性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介绍,在全国来说目前只有陕西省出台了相关条例,我省是第二个省份。
周英:通过这个条例把所有的管线都纳入到统一管理的一个范畴内,而且强化责任,把它分级分类管理,科学管理,这样可能能使地下管网有效的得到运行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