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让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
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评论之三
裴广川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中国法治建设指出了明确方向。依法治国,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或将在依法反腐上取得新进展,成为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的重要节点。
反腐能够遏制公务员违法犯罪,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是避免腐败滋生的“规范动作”。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高频度、高强度的反腐措施,赢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但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建设,反腐就有可能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因此,反腐必须与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并举,共其始终。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建设与廉政建设始终可以保持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毫无疑问,法治建设与廉政建设是相一致的,但二者又是存在本质差别的。法律明确反对腐败,这一点从未改变;但廉与不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选择,受个人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的影响,现实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自觉地为政清廉,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道德层面的要求只有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约束下,才有不断完善提升的空间。那么,我们就必须依靠法治,创造条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为政不廉,不敢为政不廉。有了实现廉政的法治环境,廉政建设才能事半功倍,顺利前进,才能实现反腐的根本目的。
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守法是法治国家的底线,法治的本体是廉洁的政府结构和廉洁负责高效进取的施政风范。打造这项系统工程,就必须明确廉政建设不是一项孤立的道德建设活动,而是要用法律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让他们时刻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打造这项系统工程,就必须明确反腐与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并行不悖,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一刻也不能放松。一方面,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为反腐提供有力支撑,任何触犯法律、破坏法治的行为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反腐为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发挥促进作用,而且有腐必反、非法必究,也是从严治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