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红包”力促新型市场主体发展

29.09.2015  19:25

为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促进众创空间等新型市场主体发展,省工商局日前出台《关于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在众创空间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登记等方面推出含金量颇高的优惠政策。  

  支持设立各类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科研院所以及科技创新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有利条件,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孵化市场主体,为创造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放宽众创空间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对申请从事众创空间的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字样,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众创空间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  

  降低新型市场主体住所条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基础上,允许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仓库等,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政府或授权单位可指定一处或者多处集中办公区域作为集中登记地,由集中登记地管理者或者经营者统一报备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以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放宽“住改商”登记条件,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免于提交利害关系人证明。  

  支持新型市场主体集群注册。对在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新型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企业集群注册模式,即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  

  支持“互联网+”与新型市场主体融合发展。支持众创空间等各类新型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提升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发展新业态。优化“互联网+”等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允许“互联网+”新业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促进产业跨界融合。  

  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对申办新型市场主体,主要申请材料具备,次要申请材料缺失或有误的,先预受理审查,实行“边办照、边补正”,材料补正齐全后,当即核发营业执照。  

  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适应新型市场主体网上登记需求,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提高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各类新型市场主体,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登记辅导,高效便捷开展市场准入登记工作。  

  搭建创业创新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职能作用,积极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搭建融资平台,解决新型市场主体融资难题;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等知识产权出资,激发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积极探索和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众筹融资、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注册登记,既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又有效防止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构建商标培育帮扶机制。积极引导众创空间等新型市场主体提升商标意识,重视商标注册、运用和保护。加大对新型市场主体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培育力度和维权力度,提高商标软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除依法抽查、专项检查等,不再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市场主体进行日常检查;对各类新型市场主体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采取建议、示范、提示、告诫等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支持京津企业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产业园、科技成果转发实验区等各类创新平台,推进京津创新成果在河北的孵化和转化。建立京津冀区域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在北京市工商局设立“北京转移企业对接服务窗口”,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迁移企业联动服务信息互通机制,允许迁移企业在名称前使用有投资关系的控股法人股东名称简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加括号,快速高效做好京津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