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建设,重点将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执行惩戒、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及时将政务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河北”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
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建立采购人责任清单,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PPP项目政府方责任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参与方,全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完善招商引资政务诚信法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
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县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建立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河北”网站公示。建立街道和乡镇政府管理和服务事项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府在政务、财务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开力度,推动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养老、物业、停车、就业、就学、家政、计生、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