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规范发展“攻坚战”打响

11.12.2017  12:32

  近日,财政部对《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进行了解读,再次强调文件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PPP项目运作,推动PPP回归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PPP事业可持续发展,与之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严禁借PPP变相举债融资等要求一脉相承。

  在财办金〔2017〕92号文件的要求之下,由财政部主导的一波规范性举措开始推进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将项目库按阶段分为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储备清单内的项目重点用于孵化和推介,项目管理库内的项目要接受严格监管,确保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

  二是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明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不得入库,提升入库项目质量。明确下一步政策方向,即优先支持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审慎开展政府付费项目,防止财政支出过快增长,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限。

  三是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将操作不规范、实施条件不具备、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推动各地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提升项目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紧接着,被业界称为“重磅”的PPP相关文件陆续下发。

  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从强化集团管控、严格准入条件、严格规模控制、优化合作安排、规范会计核算、严肃责任追究6个方面来防范央企参与PPP的经营风险。

  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关注PPP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状况等,量力而行,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此外,国资委还明确了不少风险红线。如,央企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落实项目股权投资资金,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过多风险。债权资金安排方面则要在争取各类金融机构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的同时,匹配好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

  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条指导意见,其中包括,分类施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大民间资本PPP项目融资支持力度、评选民间资本PPP项目典型案例等。

  各地也开出了不少促进PPP规范发展的“药方”。

  北京:修订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北京市结合当前PPP规范实施要求及该市PPP工作的实际,对2016年下发的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据介绍,新印发的《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前财政部对PPP工作规范实施的各项要求,从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层面更加突出落实PPP工作规范运作、透明高效的要求。此外,新办法结合北京市PPP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实际情况,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层面,将存量项目纳入工作绩效统筹考核,进一步突出增量项目奖励,激发各行业、各区县推广PPP工作、实施PPP项目的积极性。

  从北京市财政局采取的具体举措来看,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对资金分类进行调整,将原办法中“综合奖补资金和项目奖补资金”调整为区级奖补资金和市级奖补资金,强化资金统筹灵活使用。二是对奖补资金拨付依据进行调整,优化区级奖补资金测算办法,建立各区PPP工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突出增量项目奖励,将年度新增PPP项目的数量和投资额作为资金测算因素,鼓励PPP项目加速推进。三是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落实中央关于PPP奖补政策要求,适度扩大PPP奖补资金规模,同时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民营资本参与度,办法新增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奖励条款,同时拓宽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江苏: 做实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措施

  近日,江苏为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所提出的四个具体举措引发了业界关注。

  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向民营资本的开放力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严禁排斥、限制或歧视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行为。鼓励民营资本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全省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和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新增服务和产品供给。

  二是夯实鼓励民营资本优先参与PPP项目的制度保障。在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要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凡适合民营资本参与的市政、养老、医疗、教育、旅游、体育、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在有关实施方案中要有相关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的内容表述。

  三是进一步降低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条件门槛。江苏省提出,在PPP项目采购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定PPP项目采购标准和条件,不得在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民营资本设置任何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不得通过设置与项目投资不匹配、过高的财务门槛。对民营资本设置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查PPP项目方案时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进入采购程序。对纯民营资本或由民营资本牵头的联合体参与PPP项目采购活动的,保证金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1%。

  四是加大对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主动作为,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江苏提出,将通过省PPP融资支持基金、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适度倾斜,支持和补助标准在办法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四川:细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办法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办法》。

  该办法除对具体的测算方法进行明确外,还提出该省将依托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平台项目支出责任统计监测功能,对市县政府PPP项目支出进行动态监督,以全面掌握地方政府PPP项目支出责任情况。对于违反PPP项目预算管理规定、超越财政承受能力自行实施项目的市县,将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此外,还有不少地方也出台了旨在推进PPP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如,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废止福建省PPP咨询机构库,统一使用财政部PPP咨询机构库,并提出加强对PPP咨询机构的监管。(于丽)

PPP模式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变相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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