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县区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04.2016  11:16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对审计项目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 法律文书。县区审计机关是审计体系中的最基础单元,出具审计报告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审计的监督力和公信力。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制度,提高审计报 告的质量,对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事财会、审计工作十六年来,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为例,四年来复核了近七十份县区审 计报告,撰写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令人堪忧,笔者经过认真总结,主要问题如下:
  一、语句“繁短空”,表述不清楚
  县区审计人员在描述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时,缺少基本写作常识,有的没有违规事实发生的具体时间,有的没有责任主体,有的责任主体直接表述为“某某县区人民 政府存在某某问题”。人民政府是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具体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单位是政府所属的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或单位,这些部门 或单位才是发生违规事实的责任主体,而不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审计人员在表述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时,有的语句啰嗦,表述不清,“白菜豆腐、豆腐白菜”说了一大堆,不能言简意赅;有的半推半就,言不达意,“东拉西扯、前后矛盾”写了一大段,让人雾里看花;有的就事论事,空白无力,难以上档升级。
   二、法规“高大上”,定性不准确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是撰写审计报告引用法律法规时的基本原则。有的县区审计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有误,照搬照抄,生搬硬套,反正找到一条 差不多适合的法规,勉强定性处理,不符合当地政府的实际情况;有的县区审计人员特别爱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对大部分违规问题全部引用上位法,不符合我省开 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根本宗旨,问题处理意见不具体。比如,XX县部分保障对象虽然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超标,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20户获得廉租住房租 赁补贴7.5万元。如果引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进行定性,引用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 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进行处理,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可行的,但具体处理处罚的意见不如《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河北省政府令〔2011〕6号)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 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 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更具体、更详细。
  三、建议“假大空”,没有操作性
  审计建议是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载体,审计建议对各级政府下一步开展审计整改和完善规章制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条良好的审计建议, 是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健康发展的一剂良药。有的县区审计建议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比如,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的规定,你单位要严格遵守,管好资金,抓好落实”,具体如何管理,怎么落实,没有表述清楚,内容空洞,大话套话太多, 没有可操作性。有的县区审计建议千篇一律,审计人员在互联网上复制粘贴专家学者的经验做法,与当地的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没有针对性。
   针对以上撰写县区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是加强写作,过好语言表达关。一篇优秀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五个方面的要素,都与语言表达息息相关。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新立异二月花”,加强语文写作知识的学习,不断锤炼语言文字功夫,做到语句通顺,详略得当,条理清晰,通俗易懂。
  二是学好法规,过好定性处理关。“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做为 审计人员,既是监督者,又是执法者,加强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是实事求是,过好审计建议关。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是审计人坚守的审计之魂。审计建议只有实事求是、客观具体,才能彰显审计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基本职责;审计建议只有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才能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在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