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项罪名拟取消死刑 集资诈骗罪是否判死刑引争议
昨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9罪名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
李适时说,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可执行死刑
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 聚焦
集资诈骗罪
是否该“免死”?
集资诈骗犯罪已成为频率较高的罪名之一。近年来因“吴英案”、“曾成杰案”被社会关注。两人一、二审均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目前,吴英已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而曾成杰则已被执行死刑。这项罪名是否适用死刑,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
“吴英案”曾引起社会大讨论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集团负责人。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4月,最高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5月,浙江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死缓的终审判决。
今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
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议案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单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其实,这几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差不多,甚至有的还要高于集资诈骗罪。
姜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处以死刑”的规定极为不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问题尚且存在巨大的分歧与争议,如果适用了死刑,日后发现定罪有误,很难有补救措施。
集资诈骗罪是否判死刑引发争议
对于集资诈骗罪是否应该取消适用死刑,在学界和业界存在争议。
今年年初,中国政法大学召开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的研讨会上,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方表示,至少有一部分集资诈骗罪是应当判处死刑的。
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当前集资诈骗犯罪呈蔓延态势,这一犯罪受众面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取消该罪死刑有可能向社会传递不良信号。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的行为并没有减少,可见单独靠死刑不能遏制集资诈骗罪。
■ 说法
减少死刑从非暴力犯罪开始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我国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现阶段对于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的55个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是非暴力犯罪。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有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表示,现在55个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还占了一多半,应逐步减少非暴力的死刑罪名。
有媒体报道,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毒品五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我国有的罪名虽然有死刑,但实际上基本不用,这意味着对这些罪的死刑废止条件成熟了。减少死刑罪名,应该从非暴力犯罪开始,逐渐再涉及暴力犯罪问题。
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