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河北省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有效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是指招标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结合招标项目特点确定的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和总价。
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以合理定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各标段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等工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专项养护工程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省厅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和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确定工程专业类别,合理划分标段。
工程专业类别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图批复后编制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综合造价编制、造价咨询等部门意见,确定相应细目单价和总价,总价应当控制在批复的概(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各标段的合理定价以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编入招标文件。
第七条 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5日内,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投标。不同信用等级的潜在投标人的中标机会,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具有多个中标机会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可在多个工程专业类别或同一工程专业类别多个标段中同时提供多个中标机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工程专业类别投标时不得超出该类别的标段数量。
第九条 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所投工程专业类别所有标段的招标人的合理定价作为投标报价,并对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确认。
第十条 投标人在取得中标资格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满足工程需求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章 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监督部门参加,由公证机关对全过程进行公证。招标人应当做好影像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三条 用于随机抽取的器具由招标人提供,应当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编号;
(二)依据投标人编号随机抽取投标人代码号;
(三)按照工程专业类别分别随机抽取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和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做出有效公证的身份证明到场。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资格。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编号卡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投工程专业类别、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招标人单位章。
在同一个工程专业类别中具有多个中标机会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发放相应数量的编号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投标人编号随机抽取各工程专业类别投标人的代码号。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专业类别分别随机抽取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抽取时,第一轮产生该类别各标段的第一名入围投标人,第二轮产生该类别各标段的第二名入围投标人,依此类推。
每个标段应当产生5名入围投标人;当同一工程专业类别的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5倍时,按照均衡分布的原则,依据标段顺序每个标段产生3-5名入围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应当按照每个标段至少3名投标人的原则,依据标段顺序确定参与首次开标的标段,然后产生相应标段入围投标人。未能开标的标段,招标人应当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在同一个工程专业类别中具有多个中标机会的投标人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投标人,均不得同时入围同一标段。
当同一标段先后抽取出同一投标人或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投标人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第二十条 抽取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确定入围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立即展开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入围投标人的产生顺序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直至每个标段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毕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当同一个标段的入围投标人均未通过评审时,招标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原则从未入围投标人中重新产生入围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直至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毕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段,招标人应当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的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资格以及入围投标人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等信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承诺,向招标人提交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和主要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清单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候选人未能提交上述材料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BOT(BT)、EPC等项目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从其招标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