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

28.05.2016  11:28

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省会是能源消耗大市,年耗煤量达4000多万吨,由此产生的燃煤污染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对此,《条例》规定,煤炭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煤炭质量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禁止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在减少煤炭消费的同时,《条例》还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对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允许并网,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供热企业应当支持低温热源和工业余热利用,合理安排其进入城市供热管网。

    “要严格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不符合功能区定位的污染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鼓励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捕集和利用,安装脱硝、脱硫和除尘设施,并按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运行。”《条例》鼓励对工业废弃物实施综合处置、循环利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对拒不接受排放总量控制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责令期限内不改正的,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低碳消费方面,《条例》规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引导和鼓励公民购买和使用节能、低碳产品,倡导低耗、节能、环保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公共建筑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条例》规定,企业主动升级改造,对未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设备和设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销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同时,规定了人大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的机制;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给予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对促进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

    名城名镇名村应编制保护规划

    燕赵晚报讯(记者崔虹)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并将于即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记者崔虹)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