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无正当理由拒绝所分配保障房者两年不得再申请
河北省住建厅公布《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促进各地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今天,河北省住建厅公布了《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该细则对于保障房退出机制要求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承购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指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轮候对象分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类。在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轮候期限内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轮候。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明确,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在项目竣工前着手实施,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当轮候人数小于或等于可供房源数量时,直接进入“确定房号”程序;当轮候人数大于可供房源数量时,入围家庭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再按顺序选定或抽取房号。对存在因老、伤、病、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行动不便的家庭,有低楼层需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房屋一经确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
对于保障性住房配售,河北省各地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应按照“保租控售”原则,制定出售计划。在房源配租、配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参加抽签或未签订租赁、购房合同,或在房源配租过程中未选到合适房源的入围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同时规定了应腾退所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利用保障性住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法律、法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同样,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其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主动提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填写退出申请表,说明退房缘由。应退出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下达腾退通知书,告知其腾退缘由和腾退期限(一般为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