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聘请的副总经理成了对手的董事

12.06.2014  11:55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可请求法院判其收益归公司

开发区林先生咨询:我与朋友在邯郸开办了一家装修公司,聘请朋友的弟妹韩某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由于她处事周全、精明能干,深得我与朋友的信赖,公司日常事务几乎全权交由她打理。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总有员工向我反映韩某“胳膊肘往外拐”。

事情是这样的:由于另一家成立不久的装修公司总是与我们抢单,双方业务人员甚至发生了几次肢体冲突。当我派业务员与对方严正交涉时,韩某经常私下给业务员打电话,要求业务员“以和为贵”、“见好就收”、“得饶人处且饶人”。得到几位业务员的陆续反映后,我也渐渐对韩某产生了怀疑。经查询该装修公司的工商档案得知,韩某原来是该公司的三名股东之一,并担任着该公司的董事职务。为此,我非常生气,经与朋友协商,我们已计划解除其常务副总经理职务,我想知道,接下来,该如何追究韩某的民事责任?

法律帮办:韩某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对公司忠实义务,林先生的公司可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在另一公司的股权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韩某担任林先生装修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属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另一装修公司担任股东兼董事,应认定为自营与所任职公司的同类业务,按照上述规定,韩某因之所得的收入,应归林先生的公司所有。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