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再“升级”
2015年9月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简称“新15条”),旨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扬尘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与2013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简称“原15条”)相比,“新15条”是在前两年实践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深化和标准的升级。“新15条”目标更明确、措施更具体、要求更严格。
目标更加明确
“新15条”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不应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为我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设定了标准。
措施更加具体
与“原15条”仅仅是概括提出“施工现场及在建工程必须封闭围挡”相比,“新15条”不仅明确了施工现场的材质,要求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并对围挡高度做了具体规定——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在“原15条”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的基础上,“新15条”进一步明确要求,施工场地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在重污染天气,还要相应增加洒水的频次。对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新15条”规定除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外,还要求搬运时有降尘措施,余料要及时回收。
要求更加严格
在施工场地硬化方面,“新15条”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对施工现场运送土方和渣土的车辆,在要求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撒的基础上,“新15条”进一步规定,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对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新15条”首次规定,要做到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为有效降低扬尘,“新15条”要求,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新15条”要求: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据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新15条”见到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下,于近日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力争通过半年左右的集中整治和持续不断的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面貌显著改观。
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关键是建设长效机制。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暗访和督导力度,对扬尘治理成果显著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治理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顶风违规企业记入不良记录,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对治理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各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王啸飞)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七、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九、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十一、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十二、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十三、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十五、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