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确无住所个人个税政策

20.03.2019  21:01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新个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指出,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也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

  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公告明确了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方法。其中,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公告称,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公告同时规定,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