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快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07.12.2017 10:37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财政部近日发布消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甘肃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据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境外旅客在政策实施地区购买物品,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率为11%。
据了解,我国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开展了离境退税政策试点。2015年,财政部公布《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标志着我国离境退税政策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之后,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福建、厦门、四川、江苏、青岛、深圳、陕西、新疆、河南、宁夏等地也相继实施。
“与海南试点政策相比,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扩大了离境口岸范围,在航空口岸的基础上,新增了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二是扩大了退税物品范围,将海南试点时的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以负面清单方式,退税物品范围由21类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税免税物品外的所有物品。三是降低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
据介绍,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董碧娟 陈发明)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7.12.201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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