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返乡创业人员可享城镇住房保障
河北日报讯(记者郭东)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
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办小微企业“零收费”
《意见》提出,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鼓励支持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激发乡(镇)市场活力。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
落实定向减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等税费减免政策。
为创办小微企业减费降负。建立小微企业降费工作评估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减轻负担,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活力。
可获得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意见》提出,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做好返乡创业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同等条件下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推动卫生计生政策与劳动就业、致富发展、养老照护登记及社会政策的衔接。
为返乡创业就业人员提供住房和教育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不断提高返乡创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完善方便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入学和转入转出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为义务教育后学习、就业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2017年底实现行政村网络全覆盖
支持货运企业将运输服务延伸至农村,打通农村物流“下乡与进城”的双向快捷通道。推行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开展县城至乡(镇)、沿途建制村间的双向货物运输配送服务。到2017年,30%的县城建成货运分拨中心,20%以上的中心乡(镇)建成货运配送站。
加强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到2016年行政村网络覆盖率达到60%,2017年底实现行政村网络全覆盖。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在全省筛选51个县(市)作为省级综合示范县,并以此为基础向全省推广,力争到2016年实现电子商务应用在我省农村全覆盖。
转载:《河北日报》(2015年12月01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