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12.10.2016 17:38
本文来源: 民政厅
《通知》指出,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要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通知》明确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救助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程序方面,从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多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范。在救助供养内容方面,从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在救助供养形式方面,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同时,《通知》还明确指出,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托底保障能力,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2.10.2016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