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承租人可有条件互换公租房

09.07.2014  07:37

   (原标题:住建部:承租人可有条件互换公租房)

  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这是住建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并轨后公租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首次明确的。《意见》还明确,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

  另外,《意见》明确,按廉租房标准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意见》指出,这一群体租赁公租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租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意见》要求,各地要全面公开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另外,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租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