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考核工作的通知
03.06.2014 20:29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石家庄市城管委、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2014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冀建质〔2014〕18号)的统一安排,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从2014年6月10日至20日,对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华北石油、省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石家庄市政、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并对部分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分组
省主管部门组成4个考核小组,每组4人,其中组长1人,联络员1人,专家2人。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石家庄、邯郸、邢台
组长:孟志军 联络员:陈石
第二组:承德、秦皇岛、唐山
组长:张建明 联络员:翟玉波
第三组:保定、衡水、沧州
组长:甄志禄 联络员:齐永波
第四组:张家口、廊坊、华油
组长:李建华 联络员:张斌
二、抽查原则
以我省46个推进县城建设工作重点县为重点,对设区市考核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其中应当包括设区市考核得分最低和最高的两个县(市、区)监督机构。抽查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的数量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遵守考核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13〕13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质〔2014〕42号)的相关要求,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全省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监督机构技术专业人员比例要满足《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478号)中“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的规定,低于该比例的,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充实,限期一年整改到位,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监督资格,本地域的监督责任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
(三)考核结束后,将向社会公示、公布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名单,并颁发资质证书。
附件:抽查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机构数量一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3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3.06.201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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