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4〕53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三级医院: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提高三级医院和相关专业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实施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现就做好2014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科范围
2014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神经内科、烧伤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和病理科。
二、申报单位要求
(一)申报专科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烧伤专业为三级和二级医院);
(二)申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
(三)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四)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五)医院积极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
三、申报安排
(一)评估标准和申报材料。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各专业评估标准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程序。
1.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医院(含涿州市医院,省直医院除外)做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推荐工作;省直三级医院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申报。申报和推荐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
2.医疗机构要根据各专业评估标准,充分考虑所申报专科在全省的优势,做到既积极申报,又有的放矢,申报前要在本医院网站上公示申报专科名称和相关申报材料。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要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医院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签署意见,在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网站上公示医院名称及专科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已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直接认定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再组织申报,不占用名额,不享受省财政支持。
3.申报和推荐工作截止后,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医院和申报材料进行为期5天的网上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估程序。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各申报专科要分别填写《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提交全版纸质版一份和全版电子版、公示版各一份(全版电子版为word格式,公示版为PDF格式),分别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2.有关病历摘要和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说明申报专科水平的文字说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说明。重点提供申报单位对口支援、白内障复明工程等工作开展情况。申报多个专科的,只需由申报单位提供一份纸质材料。
四、评估程序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评估、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评估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
(一)资料审核。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
(二)集中评估。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建议或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
(三)现场检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需要现场检查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
(四)名单公示和公布。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提出建议名单,报主要领导审定并进行公示后,评定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申报,确保材料真实。申报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该医院所有专科的申报资格。对口支援考核不合格、白内障复明工程未按要求实施的将取消评估资格。
(二)严格纪律,实行阳光评估。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专家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执行评估纪律,不得接受申报单位的请托。
(三)加强监督,保证公平公正。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将成立评估工作纪律检查小组,对评估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卫生计生委取消评估专家参与卫生计生委各类专业评估的资格并通报到所在单位;对违反评估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刘云冬、程征涛
0311-66165715、66165717,[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胡浩
0311-66651118,[email protected]
附件:1.各专业评分标准
2.申报书式样
(请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自行下载)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