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15.12.2014  14:05

各处室、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职工,根据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要求,局工会委员会决定,开展2015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一日捐”活动是工会组织为职工提供普惠化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会抓大事、抓善事、抓要事、抓有影响事的重要体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兼具公益性和互助性、利人利己的特点,淡化“捐款”,强调“互助”,今年我局已有职工因患重病获得救助金帮扶。“一日捐”活动坚持自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局工会将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开,“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省直工会、政府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按照《省直2015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本次捐款的标准为:厅级150元,处级100元,其他人员50元。

各处室、各单位要将每位同志的捐赠情况进行登记和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并于12月26日前将本处室(含所在支部局领导)捐款及捐款名单交至局工会。

如遇到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请各工会小组及时向局工会反映,局工会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帮助。

联  系  人:张新伟

联系电话:8780320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委员会

 

 

 

                                                    2014年12月9日

 


省直2015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加大对遭遇特殊困难职工的救助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和《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简称为“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极困职工、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省直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省直广大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工会组织、政府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缴纳范围、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    凡工会组织关系在省直工会的中直、省直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本人10月份一天的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取整数)。缴纳金额不设上限(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可为职工缴纳部分或全部互助金。对于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互助金,且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可开具公益捐赠发票,企业可税前列支)。

第七条    本年度活动互助金募集时间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结束。

第三章    救助范围、期限 

第八条    救助范围: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仍在读子女,下同)、未就业的父母。

第九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即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四章    极困职工、特困职工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酌情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家庭给予定额救助:

(一)  就读大学本科、大专、中专、高职和高中的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1000--3000元救助,当年已享受“金秋助学”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二)对极困、特困职工家庭,每年视情况给予定额生活救助。

(三)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救助极困、特困职工,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    参加互助活动职工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酌情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家庭给予救助:

(一)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自付情况,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具体标准:自付额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据实救助;自付额1万元以上的,救助基数为1万元,超出部分按7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

(二)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在活动当期内,患20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的,按住院期间自付额的20%比例救助;自付额2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

(三)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突发猝死,未产生医药费用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救助。

(四)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其独生子女未婚身亡的(失独),一次性给予定额1万元的慰问金。

(五)参加互助活动职工(非独生子女)的父母(未就业),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视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自费情况,实施1000元——10000元的定额救助;患20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期间自付额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救助,最高为5000元。

(六)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未就业),在活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2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视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自付情况,实施2000元—15000元的定额救助;患20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住院期间自付额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救助,最高为10000元。

(七)参加活动职工本人家庭因遭遇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定额3000元救助;如果损伤、损失情况严重的,则按损伤、损失费用总额的30%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3万元。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申请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附件2)。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上报省直工会。

(三)审批: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后,按照权限认真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即给付救助金,不符合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四)建档:对已救助过的职工或配偶、子女、父母等,分别由基层工会、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及时建档归档。极困职工、特困职工的救助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八章    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收到参与职工个人缴纳互助金时,应如实登记造册,填写《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作为单位财务记账凭证,账务处理,借:现金,贷:代管经费--  一日捐(二级科目);将此款上缴省直工会账务处理,借:代管经费--  一日捐(二级科目),贷:银行存款;用基层工会经费为职工缴纳互助金账务处理,借:维权支出--其他支出,贷:银行存款。

第十五条    对参与职工及缴纳的互助金,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各基层工会将所收到的互助金全部上缴省直工会,省直工会将全部互助金的4%上解省总工会,作为全省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其余96%在省直范围内统一使用。

第十七条    省直工会开立银行专用账户,对“一日捐”活动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募集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用于职工互助活动。省直“一日捐”活动银行专用账户开户行:工行中华支行,账号:0402  0205  2930  0094  412,开户名称:河北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纳税单位)行政财务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时,如需在税前列支,应将互助金缴至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名下,银行开户名称:河北省职工互助基金会,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红旗大街支行,账号:1005  0144  0000  0268;如不需要税前列支,则直接缴至省直“一日捐”活动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各基层工会做好“一日捐”募集资金的归集、上缴、入账等工作,12月20日前将募集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转入省直  “一日捐”专用账户(严禁以个人的名义或现金的形式从银行转款,要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或网银转款),并将《参加互助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附件1,含电子版)、资金上缴凭证(银行转款票据复印件)、“一日捐”活动典型事例一并上缴省直工会“一日捐”活动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直工会收到基层工会转来的“一日捐”资金后,为基层工会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基层工会财务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省直工会开展“一日捐”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直工会年度经费预算。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省直工会将严格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不改变资金用途,不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不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各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工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申请,省直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的申请材料后,将救助金及时通过银行转到所在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或省直工会直接发给受助职工,并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  省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作为本单位工会财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募集资金,对募集的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上报、上缴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成立由省委省直工委主管副书记为组长、省直工会主任和主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的省直“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省直工会班子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会议为“一日捐”活动决策机构,省直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直“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省直“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省直所属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的上解、归集、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省直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四)督导检查基层工会“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五)落实省“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捐款的收集、登记造册、建账、资金上缴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成上级“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发放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对违反者严肃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4、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3、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省直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且已享受省直“一日捐”最高救助标准的,如同期住院医疗费超过30万元的,由省直“一日捐”活动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申请进一步救助。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活动期内,符合条件的职工,一般只享有一次救助。年度活动结束时,可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对因病因伤住院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已享受过救助的职工,开展二次救助活动,最高救助额度为3万元。

第三十条      连续参加3期以上活动的职工,如本人及其未就业配偶、子女均未享受救助,且职工本人已达退休年龄的,自退休之日起,救助期限向后顺延两年。两年内不再捐款,但仍可享受一次救助。无论受助与否,两年期满即告权利终止。

第三十一条    2015年度“一日捐”募集资金如达不到上期期募集资金总额的70%,大病救助则按省总规定的10种大病救助,其他条款不变,如超过70%,则按本《实施细则》20种大病救助。

第三十二条    从2015年度开始,参加互助活动职工除享受省总两项免费保障(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外,省直工会还将提供两项免费保障(由省直工会经费列支)。

1、白内障光明项目保障:为指定在省直机关第一门诊部做了白内障手术的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提供定额补贴。分别是: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每人500元、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每人300元。

2、非工伤意外死亡救助: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因交通事故、溺水、中毒造成死亡的,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20种重大疾病包括:

省总规定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省直增加10种重大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生活不能自理);急性脊髓炎;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人工关节置换术;白血病;烧伤(无对方责任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一天基本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公务员一天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1.75;

公务员单位工勤人员一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21.75;

事业单位职工一天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资工资)÷21.75。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省直  “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