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年会上醉酒摔瘫痪 单位被判人道补偿10万

07.06.2014  06:03

      认为三公司未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醉酒后摔成全身瘫痪,谢先生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和某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笔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谢先生10万元补偿款的判决。

  谢先生系人力资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谢先生驾驶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到通信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2011年1月,谢先生在参加完年会活动后,由其同事开车送回家。在小区门口,谢先生不慎摔倒,导致全身瘫痪。

  谢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 2011年1月,其被要求必须参加由人力资源公司、汽车租赁公司、通信公司共同举办的年会并领取了公司福利。年会中,单位领导及参会人员极力劝酒,其推辞不得导致醉酒。会后在小区门口提取福利时摔倒,导致全身瘫痪,至今仍在治疗中。谢先生认为三公司没有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公司对谢先生饮酒后摔伤的事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谢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酌情确定由人力资源公司补偿谢先生10万元。事后谢先生和人力资源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二审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谢先生对于其主张的年会系以上三公司共同举办、强制员工参加及饮酒等事实,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谢先生应就此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三公司对谢先生饮酒后摔伤的事件不具有过错,故不应对谢先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人力资源公司补偿谢先生10万元,系根据该案的客观情况,考虑人力资源公司与谢先生的劳动关系、谢先生在参加年会后摔伤导致的严重后果及双方对损失的承担能力后作出的决定,该补偿款具有人道帮助的意义,体现了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该项处理恰当合理。(杜超 涂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