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6.02.2017  02:31

  近日,石家庄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集中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7倍,分散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