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将对主城区危房进行全面改造
到2020年,石家庄市将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指出将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C级以上危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改造面积的50%
《意见》指出,将根据主城区危房分布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造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采取成片改造和零星消除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
其中,对于危房较集中区域可实行成片改造,改造范围由辖区政府会同市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按照可实施的最小可开发单元确定,原则上C级以上危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改造区域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0%,且D级危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或不低于1万平方米。市规划部门对以多 层住宅为主的改造项目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拆建比1:2.3的比例,同时在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上限不超过3.5)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居住容积率指标。
对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的危房可实施原址翻建
对于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单栋或者零星的D级危房,有条件的可实施原址翻建。翻建安置住房总套数应与原套数一致,建筑面积可增加最多不超过30%,翻建住房的产权性质不变。辖区政府可将其纳入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翻建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原址翻建住房采用装配式或钢结构等新型建材,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翻建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政府适当支持”的原则筹集,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500元),低保家庭政府承担100%,低收入家庭政府承担70%,其他家庭政府承担30%,政府承担资金可由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改造资金业主自筹。完成翻建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新建房屋实际情况为居民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D级危房拆迁过渡期 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5元
《意见》提到,对既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又无法原址翻建的D级危房,将由市政府匹配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辖区政府负责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和异地集中建设安置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房屋经依法征收后,原址土地同时收回。对于无法成片改造,且D级危房拆除后属于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用地的项目,辖区政府负责实施征收,征收资金分担按照《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居民搬离D级危房期间自行过渡,辖区政府按搬离房屋登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租房补助,其中,实施房屋征收的租房补助可纳入后期房屋征收成本,实施原址翻建的租房补助可纳入翻建成本。经审核D级危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优先就近安置承租保障房过渡,待政府征收改造后再退出保障房。(河北新闻网记者王萌)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