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资委量化细化安全生产责任 处罚措施具体化

27.05.2015  18:05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近日,市国资委出台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暂行办法,加大了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力度,奖罚措施更加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强。

    其中,考核对象为与市国资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监管单位,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两部分。实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方式,对各监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坚持日常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看平常,注重基础工作,提出对考核对象的考核评定意见,予以通报。

    进一步明确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档次的条件和计分、评定标准。完成责任目标得40分,其余60分又详细划分为否决项和扣分项;确定为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由市国资委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按照相关文件兑现奖金。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进行经济处罚。对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般、较大或重大事故的,处单位主要负责人30%、40%、60%的罚款,处单位分管负责人20%、30%、50%的罚款,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处分。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对事故发生后,监管单位迟报、漏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对监管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签订协议的,包括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记者 吴 温)